欢迎访问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门户网站
园林工程委员会 /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机构>园林工程委员会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12-28 16:35:00   浏览次数:152   作者: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为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专 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的性质:专委会是江西省范围内从事风景园 林工程、养护、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企业和人士,自愿 组成的专业性委会员。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园林工程、园林养护、 园林古建等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相关企业),遵守宪法、法 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 交流合作,提升企业管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 专委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吸收先进园林工程施工 管理技术,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我省的园林工程企业施工管理水 平,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是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在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 398 号中 建华夏大厦 15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认真履行“服务、沟通、协调、自律 ”等基本职能。 具体业务范围:

(一)协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企业及广大施工技术人员   的联系沟通,传达政府政策导向及优惠政策,推进企业管理水平, 促进行业发展,起到桥梁和助手作用;

(二)协助本省园林相关企业与央企、国企合作,加强本省园 林相关企业之间合作与资源共享。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 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三)积极开展园林学术交流活动,对先进施工工艺、新材料、 新技术运用、优秀工程项目等,组织学术探讨、论证,开展专题 考察;传播先进技术和生产经验;

(四)组织开展园林施工企业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继 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 园林企业综合业务水平和企业综合素质;

(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风景园林行业的技 术性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申 请和丰富工程奖项并提升奖项价值;

(七)组织发动园林相关企业、技术人员撰写科技论文;推荐 先进园林工程科技人才,推广园林工程科技成果;

(八)组织全省园林相关企业的参与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及学会安排的其它工 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专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在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登记备案并缴纳会费的园 林相关企业。

个人会员:在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登记备案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 自愿加入专委会;

(二) 承认并遵守《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三) 从事的园林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 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职责;

(二)选举产生专委会领导班子;

(三)审议和批准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专委会领导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按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及相

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专委会各项工作开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和产 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全体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情况特殊时 也可采取线上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 委员,并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

(二)在园林相关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专委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秘书长人选采取民主协商、学会推荐、委员会选举相结合 的方式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学会批准同  意, 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形式下列职权:

(一)领导、召集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指定一位常务副主任 委员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主任委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 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按照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的使用遵照民政部及江西省风景  园林学会有关规定,并专委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依据,不得用于风险投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执行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专委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及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江西省风景园 林学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学会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修改的工作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 15 日,报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专委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经费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 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审查。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经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由江西风景园林学 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程于 2023  12  24 日经专委会第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专业委员会 2023  12  24 日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 2024 版权所有 备案号:赣ICP备2024033976号 江西六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 首页
  • 电话
  • 会员
  •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