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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修订稿)

2021年8月13日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4年10月11日

学会2024年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 学会名称: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Jiangxi Provinc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英文简称:JXSLA。
  • 本会是按照江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江西省风景园林行业相关单位、团体和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技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 本会的办会原则: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道德。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全省风景园林事业、建设绿色生态江西而努力。

  •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同时接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业务指导。
  • 本会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 本学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学会党组织书记由学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学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学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 本学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 本学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 本学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 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普及风景园林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提高科技人员业务水平,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加强与省外风景园林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

(六)代表本省风景园林行业参加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及有关国际风景园林组织举办的技术交流活动;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风景园林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开展行业专业展览、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八)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地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其它学术团体和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及个人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按照本会会费收缴规定缴纳会费;

(三)本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个人)资格进行审查,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成为正式单位(个人)会员,同时发给单位(个人)会员证书。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将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 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理事的增减调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九)监督本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对本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十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学术造诣较高、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会员。单位会员当选为理事单位的,其理事代表由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对在风景园林界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单位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本会领导人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 本会建立的党组织,受支撑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 本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获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和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本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本会理事会提议,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
  •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 秘书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 本会秘书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 支撑单位应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本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社会公开招聘。
  • 分支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部门补助;

(四)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接收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交纳的会费。
  • 本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 本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 本会变更名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事项,须经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会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 本章程经2021年江西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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