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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费收取标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理事:200元/年,按届(5年)收取

个人会员:60元/年,按届(5年)收取

另:分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按原分会会费标准收取。

 

二、经费管理

1.会员每年3月1日开始交纳当年会费。个别会员单位因经济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可减缴、缓缴或免缴会费(仅限1次)。

2.秘书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对会费实行统一收支管理,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并在每年的理事会上向全体理事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本会费收取标准2021年8月13日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4年10月11日学会2024年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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