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分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6-04 18:59:00 浏览次数:77 作者:admin
(2024年5月17日,省城市绿化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全省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公园工作的事业单位、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社会组织,在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办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传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目的,为会员、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立足行业、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分会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支撑单位(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南昌市福州路281号园林科技大楼12层。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省风景园林学会领导下,建立中共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支部委员会,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领会员健康成长,促进省园林绿化事业有序发展。
第七条 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确立中国共产党在本分会的政治核心地位,凡是分会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等,必须首先经过本分会党支部研究同意后,方可提交到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
第八条 党组织建设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分会年度财务预算,每年从会费中提取10%用于保障党支部各项经费的支出,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活动经费。
第九条 统筹抓好党小组各项工作,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重视发挥党支部引领作用,推动党建与会建深度融合,围绕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分会发展活力。
第十条 党支部建立分会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本分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上级党委要求的做法,党支部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会员单位形象。
(二)协助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协调反映、协助解决行业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事业合作和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赢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利用分会网络信息平台收集传播省内外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政策法规,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信息,办好《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分会微信公众号》,开展行业技术交流、管理咨询服务。
(五)协助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规范、诚信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
(六)协助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法律、法规及其经济技术政策研究,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研讨会、继续教育培训班。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城市园林绿化行业项目评优和各项考核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技术素质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七)通过行业网络平台,向社会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宣传行业发展创新的科技成果,提供行业专项技术、业务管理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园林绿化行业做好技术交流和送技术服务。
(八)积极促进会员间的友好合作,组织、促进与外省、市,境外及国外同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依据法律法规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九)积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支撑单位或者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主体为团体会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吸收各行业聘请的江西省城市绿化分会专家库成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学会章程和本分会的工作规程;
(二)填写加入本分会的申请表格;
(三)申请范围:凡本省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公园工作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经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均可批准成为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分会团体会员。
(四)来自国内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服务的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应在本行业或业务领域内有较高信誉的),已办理了入赣手续,经申请、考察且有代表性,均可批准成为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分会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条件按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会员权利和义务
按照《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的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职责;
(二)选举产生分会领导班子;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分会领导成员;
(五)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和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中直接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和因工作需要变更替补任职人员的任免;
(六)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分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经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通讯、伩函等方式召开。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长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领导机构设会长单位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会长和秘书长各1名,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职资格,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四)身体健康有活力,组织、文字能力较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分会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会议赞助)收入;
(三)政府主管部门购买服务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社会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风景园林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工作规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分会工作规程修改草案,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分会工作规程修改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同意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规定的执行。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经2024年 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分会
2024年5月17日